资阳瑞达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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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供应商:
现将本次磋商文件中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1、将“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 7.付款方式(1):“成交供应商施工进度符合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发生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70%;成交供应商施工进度滞后30天(含)以内或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发生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65%;成交供应商施工进度滞后超过30天或发生质量事故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60%。”修改为“成交供应商施工进度符合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发生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80%。”
7.付款方式(3)中:“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合计达到本合同总价 70 %时,采购人将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修改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合计达到本合同总价 80 %时,采购人将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将“第九章 合同”中: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第三项第二款进度款支付条款明确约定“(1)乙方施工进度符合要求且无质量问题发生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70%;乙方施工进度滞后30天(含)以内或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发生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65%;乙方施工进度滞后超过30天或发生质量事故时,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60%。”修改为“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产值的80%。”
第三项第四款“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合计达到本合同总价 70%时,甲方将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修改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合计达到本合同总价80%时,甲方将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请各供应商按照本次磋商文件为准。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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