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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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市蜀沅****点击查看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点击查看0821M A655Q043N | 杨强 | 旺林罚决〔2025〕3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4年4月,**市蜀沅****点击查看公司在盐河镇**村实施曾家山旅游度假区天星-盐河片区旅游基础设施盐河公路建设项目,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范围修建道路东侧边坡。经勘验、检查,**市蜀沅****点击查看公司超审核同意范围使用林地2997平方米,其中公益林乔木林地1868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1129平方米,且毁坏2997平方**地**木141株,计蓄积2.8立方米、出材1.8立方米,树种为**松,起源为人工。 | 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2997平方**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1868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倍+商品林乔木林地1129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4865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97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9970.00元)(合计78620.00元)二倍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贰佰肆拾元整(¥157240.00)。 | 157240.00 | 2025/7/15 | 2099/12/31 | 2026/7/15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07220 ****点击查看6390H |
****点击查看**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点击查看0527 MAAL1LR92M | 李如孝 | 旺林罚决〔2025〕3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点击查看**公司在天星镇云峰村实施G5京昆高速**至**段扩容工程水池垭至天星坪施工道路(鸡公梁至向家湾段)项目建设,在准予使用林地范围外占用林地实施边坡治理,和施工废弃物毁坏林地上的林木。经勘查,毁坏森林**面积8616平方米,其中:边坡治理占用公益林乔木林地面积794平方米,未造成林木毁坏;施工废弃物毁坏7822平方**地**木774株,计蓄积23.1立方米(商品林4.4立方米、公益林18.7立方米)、出材10.5立方米(商品林2立方米、公益林8.5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794平方**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774株3倍的树木2322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7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588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7940元)(合计23820.00元)一倍的罚款2382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110元/立方米×10.5立方米=1155.00元)五倍的罚款5775.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29595.00)。 | 29595.00 | 2025/7/15 | 2099/12/31 | 2026/7/15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0722 ****点击查看66390H |
旺****点击查看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点击查看08217 ****点击查看21447 | 董镇华 | 旺林罚决〔2025〕39号 | 违反《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旺****点击查看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镇崔河村的林地修建道路和临时工棚,道路施工还造成林木毁坏。经勘查,旺****点击查看公司占用林地、毁坏林木面积4294平方米,其中:修建道路和临时工棚占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024平方米,并毁坏3024平方**地**木256株,计蓄积12.5立方米;施工废弃物毁坏1270平方米商品林乔木林地上的林木108株,计蓄积4.9立方米、出材3.1立方米,树种为**松,起源为人工。 | 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3024平方**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年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108株3倍的树木324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024平方米×10元/平方米=3024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24平方米×10元/平方米=30240元)(合计60480.00元)二倍的罚款12096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180元/立方米×3.1立方米=558.00元)三倍的罚款1674.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陆佰叁拾肆元整(¥122634.00)。 | 122634.00 | 2025/7/15 | 2099/12/31 | 2026/7/15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0722 ****点击查看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