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阳城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答疑公告01

阳山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阳城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答疑公告01

发布于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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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农兴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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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性质
**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
澄清
招标公告

**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答疑公告01

各潜在投标人:

****点击查看受****点击查看委托,就**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针对投标人所提出的疑问,现编制答疑文件,并予以发布:

问1:提疑一:招标文件八、投标人合格条件第三点中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上诉要求四者不能为同一人,未包含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是否意为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可兼任提疑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配置关于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需要同时具有咨询工程师证书(电力专业)及咨询工程师证书(建筑专业),得2分。上诉评分标准是否有根据本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特点设置因为咨询工程师基本执业于项目立项前期、投资、可研报告以及中介咨询机构。作为施工总承包项目资信加分项是否欠妥

答:①不可兼任,本项已作出修改,详见澄清公告01。 ②此部分评分已经作出修改,详见澄清公告01。

问2:我公司在审查《**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上传版).docx》文件中的招标范围与评分办法中的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配置部分后,发现以下可能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原因及法律依据,恳请给予明确答复为盼:一、关于新技术应用要求的不合理条款 (一)条款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获得新能源光伏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情况进行评分:提供一个发明专利证书或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得4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二)疑问本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阶段招标,施工图设计图纸已完备,具备直接施工条件。招标文件提及的新技术应用主要针对设计阶段对光伏设计布置的辅助作用,与当前施工阶段的核心任务(按既定设计图纸施工)不匹配。若仅因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新技术就给予评分,是否意味着鼓励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这种变更是否会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质量和成本 市场上大多数施工企业并不具备新能源光伏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此条款设置是否构成对不具备此类专利企业的不合理限制,阻碍了部分优秀施工企业参与充分竞争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明确指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本条款中关于新能源光伏专利证书的评分要求,明显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阶段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即按照既定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无直接关联,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 二、关于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资质要求的不合理条款 (一)条款内容 招标文件中关于拟投入本项目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的评分标准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证书,得 4 分;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 (二)疑问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光伏板直流侧安装容量约 12.12MWp 的屋顶光伏项目,电气施工主要涉及低压并网系统,属于低压电力工程范畴。而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质主要适用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且偏重设计工作。在本屋顶光伏低压并网项目中,要求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具备该资质是否合理是否远远超出了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要求 市场上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证书的专业人员相对较少,且该证书与本项目实际施工需求关联性不大。此条款设置是否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导致部分具备实际施工经验和能力的企业因无法满足此条件而被排除在外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明确指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在本屋顶光伏项目中,要求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具备适用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与项目低压并网的实际施工需求完全不相符,是否属于典型的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希望能对上述不合理条款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各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期待贵方的答复,谢谢!

答:此部分评分已经作出修改,详见澄清公告01。

问3:关于**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招标文件答疑的澄清请求函 致:****点击查看 我司高度认可贵单位在**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建设中的前瞻性规划,并对参与本项目投标充满诚意与期待。在深入研究招标文件过程中,我司认为商务评分标准中关于“建筑施工专业负责人”的资质评分要求存在设置不合理之处,现向贵方提出我方认为设置不合理之处,并希望得到贵方解答: (一)原因 从项目概况来看,本工程为**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建设规模为**镇、七拱镇、黎埠镇三地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建设,合计光伏板直流侧安装容量约 12.12MWp,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各系统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准备,以及屋顶防水、防漏修补(不含房屋加固、屋顶更换)、调试、试运行等。而且屋顶防水、防漏修补工程属于较为基础的建筑修缮范畴,并非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或复杂机电系统安装工程。在此情况下,要求建筑施工专业负责人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才能得最高4分,明显超出了项目实际施工需求。并且本项目已要求设定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需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这种过度的资质要求,与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匹配,属于典型的资质门槛过高设定。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明确指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 本项目中对建筑施工专业负责人的双专业(建筑+机电)一级建造师资质要求,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资质与屋顶光伏项目中屋顶防水、防漏修补的施工内容毫无必要性关联,违背了上述法律条款,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综上所述若在具备项目负责人和电气施工负责人的情况下仍要求建筑施工专业负责人具备“双一级建造师+高工”的复合要求,较行业普遍执行标准提升了门槛。

答:此部分评分已经作出修改,详见澄清公告01。

问4:关于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资质要求的答疑函 致:****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我方在仔细研读贵方发布的 **县公共机构屋顶光伏项目(第一期)(**镇(含县城)、七拱镇、黎埠镇)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后,对其中关于拟投入本项目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的评分标准存在一些疑问,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以便我方更准确地理解招标文件要求并开展投标工作。招标文件中关于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的评分标准规定: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证书,得 4 分;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经我方深入研究项目建设规模及特点,发现此项评分标准可能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偏差。 本项目为光伏板直流侧安装容量约12.12MWp,其电气施工重点聚焦于低压并网系统,属于低压电力工程领域。而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质,通常主要应用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环节,且工作重心多倾向于设计层面。将其作为本屋顶光伏低压并网项目电气施工专业负责人的评分标准,在专业能力要求方面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明显不匹配情况。 基于以上分析,恳请贵方从项目实际出发,对该评分标准的合理性给予明确答复与解释。

答:此部分评分已经作出修改,详见澄清公告01。

与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该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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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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