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漳浦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一)

漳州市漳浦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一)

发布于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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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发展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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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的澄清

问题1:付款方式矛盾:招标文件第41页,第四章第一节通用条款中的3.2小节“合同价款的支付”中写明:预付款10%,交货款60%,验收款25%,结清款5%。但是在招标文件第56也,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3.2小节“合同价款的支付”中写明:预付款15%,交货款30%,验收款40%,结算后10%,结清款5%。结清款问题,结清款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由于曝气管质保5年,其他设备2年,如何界定质保期满是几年还是对曝气管部分出承诺函(5年内保修保换),但质保金是与大合同按2年后一起支付。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问题2:业绩问题:在第三种评标办法中类似业绩证明写明:投标人需要提供2个类似业绩,并没有注明联合体牵头人满足还是联合体成员满足。

回复: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提供的业绩均予认可。

问题3:曝气管:图纸中的可提升曝气软管备注注明进口,但是招标文件中的推荐品牌为国产品牌,是否国产设备即可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投标人资格要求3.5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在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对于推荐品牌的描述又是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参考品牌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中标后可以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也可以自行另选品牌,但所选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描述矛盾,存在歧义,该如何确认品牌

回复: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且参考品牌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资格要求3.5条款与参考品牌不存在矛盾的情形。

问题5:经公司认真研判本次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中限定的参考品牌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明显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1.如****点击查看环保与迈邦****点击查看公司组成联合体。参考品牌一共8种关键设备,7种出现****点击查看环保,1种出现迈邦(**)环保。参考品牌与联合体成员高度重复,远超85%,形成“品牌+业绩+联合体”三重叠加,客观上把其他潜在投标人锁在1项设备上竞争,构成事实限定。2.联合体成员可互用业绩,而独立投标人必须“自己名下”业绩,参考品牌案例大多由这两家或其控股企业完成,独立投标人几乎无法在21天内补齐2个同规模案例,明显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综合上述研判,本次招标文件具有明确的指定性,倾向性(即****点击查看环保或其他参考品牌),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我司特此向业主及相关单位提起异议,如相关单位未能有效更正违规行为,不能消除上述限制竞争的,我****点击查看住建局、**市公共**交****点击查看发改委提起投诉。

回复:①关于参考品牌与联合体投标的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参考品牌(每项均不少于3个)仅作为品质参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已作明确规定:“参考品牌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中标后可以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也可以自行另选品牌,但所选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此规定旨在保障项目质量,允许投标人可选用等效或更优品牌,而非限制品牌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本项目包含设备采购及安装,允许联合体投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排斥独立投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②关于业绩要求的回复:本项目将业绩设为加分项而非资格准入条件,且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提供的业绩均予认可。此规定旨在综合考察投标人实施能力,并已为所有投标人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存在任何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本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均做同样修改,若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不一致,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为准。

三、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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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单位:****点击查看

2025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