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宁洱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的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宁洱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的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云南 - 普洱市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发布于 2025-08-04

招标详情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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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点击查看建设局拟举行《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9:30

地点:****点击查看住建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报名条件

1、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依法设立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态度,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报名时间、方式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16:00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二)报名方式:采用线下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线下报名地址:****点击查看建设局办公室,联系人:余清鸽,联系电话:151****点击查看7050;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发至电子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五、听证会代表确定方式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代表20人,如到期报名名额不满,****点击查看建设局将一并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人数超过20人时,采取抽签方式产生,抽签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告知听证代表人。

六、其他事项

1、听证会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将提前另行通知。

2、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2.宁洱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4日


附件1


《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职 业

学 历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报名类别

(请在相应类

别□中打“√”)

□听证代表 □听证旁听人

听证参加人

类别(请在

相应类别□中打“√”)

专家代表 □ 社区代表 □

企事业单位代表 □

社会组织代表□ 市民代表 □

本人对听证内容的意见或建议



附件2


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洱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解**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洱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洱县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点击查看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民、青年人等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统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制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点击查看储备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准入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点击查看改革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债券发行、申请相关资金等工作。

县****点击查看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及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点击查看**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属其他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适宜面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各类人才引进住房困难问题。用于人才引进住房套数原则上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30%。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各类园区配套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及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源筹集渠道王要包括:

(一)存量土地(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存量房屋(包含居住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在满足本县公租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公租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向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点击查看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联合审查。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三)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点击查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回复后,由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

(二)承租对象为**民、青年人等,部分房源用于解决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配建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公共服务功能满足要求,符合消防、环保等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符合安全结构标准;

(五)拟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第九条 利用非居住类项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前应按规定编制改建(改造****点击查看**局审查;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利用居住类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之前应制定改建(改造)方案,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二)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项目;

(三)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手续不齐全;

(四)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地质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隐患;

(五)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土壤污染;

(六)拟改建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

(七)拟改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隐患;

(八)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第十一条 认定为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财政、税费及金融、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未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范围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宁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

(二)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户籍人员,应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之一)。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点击查看建设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点击查看建设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由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并及时将租赁人员名单等租赁情****点击查看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引进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优先配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点击查看维护处理;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点击查看建设局备案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点击查看建设局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并于60日内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产权或运营(****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规定期限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点击查看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如有以下行为的,将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建设局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2.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3.私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4.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5.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全事故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住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点击查看建设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后未办理续期或续期审批不通过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半年内退出,并由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点击查看建设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注销(撤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财政、税费及金融、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中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改、住建、自然**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不得办理改建(不限于改建)等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已满,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向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点击查看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文件,并抄送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取消其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并报**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点击查看政府政策支持,****点击查看建设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租赁房屋进行核对、抽查、巡查,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点击查看建设局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点击查看建设局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点击查看建设局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 ****点击查看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点击查看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