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2024)协议023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2024)协议023号

发布于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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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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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2024)协议023号
发布时间 : 2025-09-17


出 让 人(甲方):****点击查看

拟受让人(乙方):****点击查看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甲方将位于**高新区银洲南路与金林东路交汇处西北角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给乙方,该宗地系****点击查看划拨土地(划拨权证号:湘(2021)**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551号),****点击查看小学用地,出让年限50年,国土测绘拟定出让面积18945.87平方米(28.42亩),评估土地总价款为3105.23万元。根****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2024第5次会议审定,依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按3105.23万元(合109.27万元/亩)的协议出让总价,由****点击查看补缴931.57万元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给****点击查看。报市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2024)080号。

二、拟出****点击查看小学用地,出让年限50年。

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18945.87平方米,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仟壹佰零伍万贰仟叁佰元整 (¥3105.23万元)。

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1.2;绿地率:≥30%,;建筑密度:≤30%。

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国土**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25年9月27日在****点击查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自出具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前往自然**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让 人(甲方):****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潘冠

电 话:0731-****点击查看1731

拟受让人(乙方):****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侯娜

电 话: ****点击查看703****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