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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至**高速公路**段一标桥梁工程(二次)标段1招标公告[答疑澄清公告]
致各投标人:
**高速公路项目桥梁工程1队施工(二次)(ACEG-2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01)招标文件进行变更补充,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4条重要提示中:“6、中标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中****点击查看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15%。(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主动了解房源信息、房价等相关事宜,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房源信息、房价信息或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任何形式的拒签合同、增加合同价格或索赔等要求。)”修改为:“6、中标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中****点击查看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20%。(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主动了解房源信息、房价等相关事宜,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房源信息、房价信息或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任何形式的拒签合同、增加合同价格或索赔等要求。)”
2、第四章合同文本中要求:“6.3.7在约定初始支付比列之外的部分,乙方须在合同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500万元时,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点击查看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15%。”修改为:“在约定初始支付比列之外的部分,乙方须在合同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500万元时,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点击查看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20%。”
3、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人承诺中第9条:“若中标,我****点击查看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底商、商业街或者是开发的商业类公寓产品),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我方(住宅或商业价格与现场优惠价格保持一致),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15%。”修改为:“若中标,我****点击查看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底商、商业街或者是开发的商业类公寓产品),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我方(住宅或商业价格与现场优惠价格保持一致),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20%。”
注:此招标文件变更说明可以不放入投标文件中,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点击查看
工程管理部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