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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校园智能化项目——****点击查看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安防建设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点击查看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点击查看**新校区二期工程项目校园智能化项目——****点击查看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安防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7-24 23:2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5-08-04
3、其他补充事宜
我司于2025年8月1日下午16:30时收到贵司的澄清函,根据贵司提出的疑问进行如下澄清:
疑问一:关于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的疑问
关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表(综合评估法)中商务部分评审内项目负责人证 书要求“提供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成立不满3个月的企业可以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
其中项目负责人的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我司为大型企业,在**各地设置有分支机构,总公司考虑照顾属地员工福利等原因,各分支机构直接为属地员工缴纳社保。如:**属地****点击查看公司进行缴纳。
****点击查看公司投标,而项目负责人的缴纳****点击查看公司缴纳。从《公司法》“第十四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点击查看公司承担。”及《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点击查看公司的界定中,****点击查看公司的延伸,二者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主体。故我司在投标过程中,****点击查看公司员工作为项目负责人时,所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上,与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此问题理解上具有歧义。
澄清: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点击查看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点击查看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者属于同一法律主体。
在投标时,****点击查看公司的隶****点击查看公司营业执照等),以****点击查看公司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以佐证相关人员关系。
疑问二:关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等保测评内容的要求须产生成本,进而对分项报价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点击查看.7.3、完成官方网站、网 上服务大厅、一卡通、科研系统、财务管理门户、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教育综合安防管理平台、0a 、人事管理系统、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常态监测系统、
图书馆系统等11个系统的迁移工作,并在迁移完成后提供等保测评服务,以确保系统在新环境中可达到等保二级的要求。本标段在智能化项目及校园基础网络 安全建设改造后的基础网络环境、虚拟化平台达到等保二级的要求并提供等保测评服务,中标人需委托具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上述系统和基础网络环境、虚拟化平台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整改工作,本项目上述11个系统和基础网络环境、虚拟化平台必****点击查看**部门备案证明,系统才可正式上线运行。测评及备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此内容会产生相应成本费用。在2025年7月25日发布的“****点击查看**新校 区二期工程项目校园****点击查看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安防建设澄清公告”中所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并无等保测评服务内容的分项。
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点击查看.5.2 中标后清标结果处理。完成招标后签订合同前,招标人需组织对中标价进行审核。中标清单单价与审核后的拦标价清单单价进行比较,误差率在士3%(含3%)之内的单价,按中标单价作为结算单价:误差率超过士3%的单价,按审核后的拦标价清单单价作为结算单价。当投标总价低于成本警戒线时,招标人不再组织清标。”我司若在分项报价中体现等保测评服务费内容,是否影响清标内容。
澄清: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等保测评及备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该部分工作为项目必要组成部分。
2.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前期已在**市****点击查看建设局进行了备案。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不予修改,特此回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点击查看
地 址: **省**市**区二十六大道1号
联 系 方 式: 0851-****点击查看0471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点击查看
地 址: **市**区融创玖境国际B3栋9层
联 系 方 式: 0851-****点击查看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