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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
标的名称 | (2025)1540**市**区**街47号锅炉房及仓库整体转让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女士、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点击查看3027 |
资产描述 | 本次转让房产位于**市**区**街47号,均建成于 90年代,原为****点击查看管理局供暖公司(以下简称 “供暖公司”)锅炉房和仓库。锅炉房建筑面积733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28.6平方米,总计761.6平方米。房产现屋顶坍塌,无门窗,无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房产均未取得产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未登记),转让方接管后未入账,目前房产均处于废弃状态,破损情况严重。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2025)1540**市**区**街47号锅炉房及仓库整体转让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区 | 数量 | 锅炉房建筑面积733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28.6平方米,总计761.6平方米。 |
现场查勘安排 | 李先生,电话:024-****点击查看6136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116.0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房产位于**市**区**街47号,均建成于 90年代,原为****点击查看管理局供暖公司(以下简称 “供暖公司”)锅炉房和仓库。锅炉房建筑面积733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28.6平方米,总计761.6平方米。房产现屋顶坍塌,无门窗,无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房产均未取得产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未登记),转让方接管后未入账,目前房产均处于废弃状态,破损情况严重。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受让方取得房产后,须承诺并认可改造后的房产用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禁止用于商业营利用途。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以下特别说明: (一)关于拆迁 1.房屋产权证:由于该2处房产未取得产权证,如摘牌后想要办理产权证,转让方无任何手续,无法负责协助办理产权证,同时,如受让方购买后使用过程中,房产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政府动迁、房屋拆除,如有拆迁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无法出具任何手续协助摘牌方办理相关事宜。 2.土地证:由于该2处房产未取得土地证,转让方底价及成交价仅对应房屋本身价值,不包含土地,土地为国有未登记,属于国家所有。如遇政府动迁、征地、规划调整,可能导致土地被收回或限制使用,土地补偿相关事宜转让方概不负责,拆迁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因上述情况或其他相关事宜造成受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不予任何赔偿。 (二)房产现状与竞买责任 1.该房产以现状进行挂牌转让,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 2.房产实际情况以受让方现场查勘现状为准,未查勘的视为对房产现状的认可,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对转让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税费承担 因本次挂牌转让成交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等)及其他所涉一切已知及未知税费,转让方均不予承担,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欠费与瑕疵告知 该房产目前无水、无电、无暖、无燃气。曾经是否存在物业、水电、采暖、燃气等欠费,以及是否存在现存或潜在的实物瑕疵(如隐蔽损坏)、法律瑕疵(如权利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调查了解;如房产的水电接入、设备的能源供应,若配套无法保障(如周边管网未覆盖、供电不稳定),需自行解决,转让方不负责协调。转让方不承担上述事项的担保责任,亦不负责处理相关问题。 (五)其他事项 本次房产转让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房产的任何质量保证责任。请有意向者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对房产进行详细的实地勘查和了解,充分评估房产现状及潜在风险,审慎参与竞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详见征集公告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2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其他 竞争性磋商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 | ||
批准文件名称 | ****点击查看国资委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