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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比价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比价,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名。
一、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某部2025年度第二十三批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项目(2025-WJHQDJ-F9023)
1.2 采购类型:检测服务类
1.3 项目概况:本次采购共4包,可兼投兼中。
01包:某部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300064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2包:某部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2025-WJHQDJ-F9023(02)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1104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89817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3包:某部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2025-WJHQDJ-F9023(03)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14048.78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150730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4包:某部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2025-WJHQDJ-F9023(04)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24141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至少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跨省、自治区、直辖业务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2.3在工程所在地有满****点击查看试验场所及检测设备,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后期对中标供应商的检测能力组织现地核查);
2.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或2023年度审计报告,无审****点击查看公司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金承诺书,格式自拟);
2.5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以投标截止日的上一月倒推3个年度),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近3年(2022年8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政处罚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2.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2025年9月16日09时00分-2025年9月23日17时00分。采取供应商线上征集,需将盖章后的比价文件领取表及附件发送至采购人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比价文件领取凭证:1.采购文件领取表(附件1);2.保密承诺书(附件2);3.杜绝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承诺书(附件3);4.廉政承诺(附件4)。
3.2资格审查及现地考查:报名供应商,由采购单位组织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采购单位负责向其发送比价文件。未在有效期内报名、报名不成功的、未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比价文件的,报名无效。
3.3获取比价文件的方式:线上获取,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通过邮箱发送比价文件。
四、响应文件递交
4.1本项目采用纸质响应文件,盖章密封提交,响应文件接受邮寄(收件地址同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收件人:巴助理,电话:151****点击查看2159),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寄)达,逾期不接收;
4.2响应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9日9时00分。
4.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市**区。
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不予接收响应文件;
4.4.1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的供应商;
4.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价文件的供应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价公告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某部
联系地址:**市**区。
联系人:巴助理、王助理
联系电话:151****点击查看2159、133****点击查看3580
七、免责声明
我单位发布本次项目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为军队采购网,除上述外,我单位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以我单位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