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投标成本,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条款作废,投标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2.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招标代理服务费”条款修改为“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标准由中标人支付。
3.招标文件中以上相关内容均以此次澄清修改为准。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