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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点击查看**发展中心、****点击查看:
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局 ****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南财农指〔202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各经营主体申报,经研究决定,****点击查看为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批复内容详见附件。
****点击查看发展中心做好项目的督促管理,****点击查看要抓紧组织实施,做好资金配套,保障项目合法、有序开展,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区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
附件:1. 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
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批复表
2. **区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点击查看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
资金项目批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补助环节 计划投资 | 市级 补助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备注 |
1 | 橘柚基地自动化喷药系统建设项目 | ****点击查看 | 45 | 21 | 建设120****点击查看基地自动化喷药系统。 |
附件2
**区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与生态保护,加强和规范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2〕27号)和《****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南财农指〔202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二条 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我区橘柚、萝卜等乡愁产业发展,开展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化利用,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农膜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补助****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下达的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区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由乡(镇)、****点击查看中心开展项目摸底核实,择优推荐申报。
(二)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区2024年度农业**与生态保护专项(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资金项目申报书;
2. 项目实施承诺书;
3. 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基地土地经营权证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5. 银行开户证明;
6. 项目建设前期照片。
项目建设内容如果涉及设施农用地问题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已备案材料或项目用地可用于农业设施建设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三)项目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经研究同意后进行项目批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镇)、****点击查看中心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抓紧做好项目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当年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
第五条 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变更。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的,需由乡(镇)、****点击查看中心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由区****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同意后进行批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项目****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应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财务专家等3—5人以上(单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项目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核验收、书面审查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现场完成情况、完成投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项目账务管理等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项目实施各类合同;
(四)涉及工程类项目需编制设计图及预算书;
(五)项目招投标资料(自建项目不提供);
(六)项目结算书(工程类);
(七)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类);
(八)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非工程类);
(九)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收支票据、税务发票、银行对账单);
(十)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
(十一)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各项目承担单位批复的建设内容涉及到土建和工程建设的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造价审计;涉及到购置加工生产设备的,必须提供购买合同及设备规格/型号和价格等。并将上述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及设备购买****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先建后补、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监督
围绕项目建设,实行一月一上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乡(镇)、****点击查看中心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点击查看中心要强化资金落实和项目监督,加强组织协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抓好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全程记录,规范整理事实材料、建设前、中、后现场照片等项目资料,及时归类建档。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资金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条 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聘任专(兼)职会计,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保证其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财政补助资金支出需提供正式发票,自主配套资金支出提供有效票据,****点击查看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款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项目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