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投标人如为其授权的代理商须取得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本条款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本项目推荐品牌日立****点击查看公司(HITACHI)、****点击查看公司(SMEC)、蒂升****点击查看公司(TKE)、奥的斯****点击查看公司(OTIS)、迅达****点击查看公司(Schindler)、华****点击查看公司(FUJITEC)、****点击查看公司(KONE),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可在招标文件列明的推荐品牌范围内选择一种;投标人也可选择与招标文件列明的推荐品牌为同一档次或不低于招标文件列明的推荐品牌档次的产品,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由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所有品牌的曳引机、门机、控制柜主板变频器(一体机)必须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欧美日进口。未选用原装进口的作无效标处理。
注意:招标人同意书原件的电子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否则按重大偏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理。
(3)投标文件未明确所选产品品牌的,作无效标处理。
(4)如投标申请人为生产厂商的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 级及以上】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级及以上】(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新证);
(5)如投标申请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提供针对本项目投标品牌生产厂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 级及以上】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 级及以上】(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新证);②提供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电梯 C 级及以上(含安装、维修)】(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新证)。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点击查看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