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989,834.40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989834.4元/年,租期内租金不变。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航空航天制造产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保证金分装修履约保证金和租赁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本合同签署后15天内,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租赁保证金,待租赁期限届满时退还(不计利息),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且未整改的,则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或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返还租赁物业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2.租赁物业按现状出租,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扩建,如因生产工艺需要对厂房做升级改造和提升,承租方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甲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应积极配合承租方办理与本租赁物业装修、改造、****点击查看政府报批、报建及验收手续。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提出书面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前述手续所必需的、应由出租方出具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结构安全证明等),并配合承租方完成必要的现场踏勘、盖章等事宜。如因出租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资料、不配合现场工作等)导致承租方报批报建延迟或受阻,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设备闲置等损失由出租方承担,且租赁期限及免租期(如有)应相应顺延。 3.该厂房经营所需的相关设备、设施、装修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添置,自负盈亏。 4.承租方应承担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之使用而发生的公用设施供应的费用(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车位费以及由承租方承担的公摊电损等费用),其中物业费为1.2元/月/平方米。 5.本租赁物业为单层厂房,附楼多层办公楼每层荷载0.5吨(含一楼),钢结构吊车梁行车荷载5吨,高度为9.37m-13.23m。混凝土部分一层层高4.8m;二层及以上层高均为3.9m。单层厂房生产火灾危害性为丁类,耐火等级二级,若承租方因生产需求提高消防等级,需提交消防部门审批,报甲方备案。 6.为充分利用物业的屋顶空间,出租方和开发屋顶光伏的第三方**开发屋顶光伏产业,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必须无条件协助配合,所得收益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及第三方在实施光伏项目时不得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采光、通风及未来的改扩建计划,若对承租方造成影响,有权要求出租方及相关第三方进行整改。 7.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后,该物业处于承租方的占用管理之下,承租方应妥善履行管理维护照看义务,合理使用租赁物业。承租方因使用功能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方不负有修缮及补偿义务。承租方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违章装修。承租方装修行为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承重结构、使用安全、周围房屋使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承租方在本租赁物业施工及生产期间因承租方过错造成自身及第三方人员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如果承租方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过失引起出租方租赁物业损失,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承租方承担出租方的全部损失(不可抗力影响除外)。但因租赁物业本身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等非承租方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承租方责任范围,相关损失及修复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拒绝修复或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在租赁费用中扣除相应损失费用)。 8.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本租赁物业(包括因不可抗力、租赁物业自身设计或建造缺陷,以及非因承租方过错导致的主体结构、屋面、外墙的问题)的修缮和维护,并应保障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物业的正常使用,因承租方根据企业自身需要,对厂房结构、地基等改变的,后期产业的相关修缮及维护由承租方自行修缮和维护。因承租方过错或违规操作造成的物业损坏,由承租方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期满后,因承租方原因,厂房未修复的,且承租方未能及时修复且经出租方书面函告后仍不能进行修缮和维护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完成修缮和维护,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或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因厂房地处沿海地区,地质松软,承租方需充分考虑地面沉降等因素,由此引起的地坪加固等相关问题及费用由承租方自理。但因房屋主体结构相关损失除外,该等情形下应由出租方承担修复责任及相关费用(承租方改变结构的除外)。 9.承租方不得擅自改扩建(包括加层、增加夹层),如因生产工艺需改扩建,承租方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点击查看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申报及批复,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备及家俱搬离外,其余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除。 11.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
| 租期 | 3年3个月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产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产权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产权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