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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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详情

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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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3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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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土建工程类项目招标2次,合作供应商2个,潜在供应商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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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再生**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标题:招标人的财务要求请求予以澄清并需改相关条款

1.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予以澄清并修改招标文件该条款。 2.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1条规定:财务要求近三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企业年度亏损不等于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部分企业受市场环境、研发投入、行业周期影响出现阶段性亏损,但依然具备充足资金、履约能力,可以完成本项目工作。 将“近三年无亏损”作为门槛,变相以利润指标设置准入壁垒,把存在阶段性亏损但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省公共**交易监管相关导向: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利润类财务指标;企业某年度亏损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具备履约能力,不得将“近三年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但不得硬性要求必须连续盈利、不得亏损;允许企业以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授信证明等佐证履约能力,而不是以“是否亏损”一票否决投标能力或资格。 四、质疑请求 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近三年无亏损”要求作出正式书面澄清;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近三年无亏损”的财务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财务能力;若企业存在亏损,****点击查看银行资信/授信证明佐证履约能力。 请贵方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书面质疑答复,并按规定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更正公告。

回复: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10月23日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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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土建工程类项目共招标过 2 次; 共合作土建工程供应商 2 个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攀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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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土建工程, 中标 16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15次, 占比 93.75%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3 次, 中标金额 195.3 万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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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土建工程,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2 次, 占比 66.67%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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