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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点击查看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迎宾路配套设施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12日—2025年10月11日。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点击查看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区星光路99号,联系电话0717-****点击查看243)。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迎宾路配套设施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征收范围图
附件2
迎宾路配套设施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迎宾路配套设施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点击查看**社区一处房屋及相关资产(详见征收范围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现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
二、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380号)
(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宜府办发〔2015〕42号)
(五)《**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3号)
(六)《关于调整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32号)
(七)《****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点击查看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43号)
三、征收范围
被征收房屋位****点击查看社区,共计1户公房(详见征收范围图)。
四、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补偿金额。
六、征收部门
****点击查看**服务中心。
七、土地、房屋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一)土地、房屋补偿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内容为依据。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补偿金额。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补偿金额。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已被认定为房屋用途变更部分的使用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特殊设备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搬迁期限
原则上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
十一、临时安置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房屋部分认定为“改非”的,以“改非”部分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二、其它补偿
通水、通电、有线电视、电视接收器、天燃气、光纤宽带及其他初装费按**市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有特殊配套设施,需提供相关依据及手续由相关部门核准后进行补偿。
十三、房屋用途变更
房屋用途变更认定按照**市房****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的通知》(宜市房征〔2015〕4号)、****点击查看建设局《关于调整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未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
对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未登记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