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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10****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便民中心三楼开标室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省**市掌起镇集贸市场二楼房地产租赁权。建筑面积:2501.58平方米。出租年限:3年;现状:使用中。年租金起拍价:人民币256680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点击查看公司联系看样。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其他事项,详见拍卖须知。
三、竞买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8月27日下午4时前。
2、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前****点击查看公司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保证金****点击查看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四、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户 名:****点击查看;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公司**中心区支行;
账 号: 8603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140。
五、拍卖规则: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的原则,采用“现场举牌”的方式。
六、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153****点击查看3958
监督单位:掌起镇****点击查看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点击查看8171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3日
拍 卖 须 知
一、总 则:
1、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点击查看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2、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国法律**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点击查看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执行的行为负责。
3、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本须知和各项条款进行解释。有权根据本须知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争议涉及法律问题的,以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所涉及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拍卖标的:**省**市掌起镇集贸市场二楼房地产租赁权。建筑面积:2501.58平方米。出租年限:3年;现状:使用中。年租金起拍价:人民币256680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标的说明:
1、交付时间:最终以原承租人腾空时间为准。
2、标的内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均为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拍卖标的范围内。
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目前标的的现状,对标的改造须经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同意。
4、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未按程序报名参拍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5、业态要求:标的不得从事与一****点击查看超市、生鲜市场等经营交易。标的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的相关经营要求,禁止从事易燃易爆、违反公序良俗、声光电气水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打扰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经营活动。
6、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三年租金保持不变。第一年租金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年租金须在前一年租期到期日30日前支付。如遇买受人拖欠标的租金,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及面积合理误差。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8、如原承租人参拍未竞得标的,则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搬离保证金,待标的交付后予以退还。如新承租人竞得标的,则标的交付期限以原承租人腾空时间为准,如腾空逾期一个月以上,则新承租人有权选择放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如新承租人放弃标的,标的再行拍卖),如新承租人愿意继续等待,则待委托人收回标的后通知新承租人,新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委托人处办理标的交付手续(包括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标的交付延期风险由新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对标的使用时间有严格要求者,请谨慎参拍。
9、委托人按标的物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如因建设、水电、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买受人无法开业或者营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买受人装修时不得在标的物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若需要对标的物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扩增设备,买受人须将设计方案报委托人备案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内固定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得在标的范围内随意私搭乱建,不得随意增添设备。由此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引起安全事故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与委托人无涉。确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1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买受人结**、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如有),交还钥匙,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租赁期间,如遇买受人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在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
12、租赁期间,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对标的产生主体结构破损、墙体破碎开裂等安全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维护,恢复原状。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索赔偿的权利。因维修维护给买受人的经营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不作任何补偿。买受人在标的使用中若发现房屋产生重**全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以及损失扩大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整体转租、转借。若买受人擅自将标的物整体转租、转借,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4、租赁期间买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5、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6、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返还所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可移动部分各类财产收回自行处理,但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拆除,且委托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对所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自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委托人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委托人有权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买受人收取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7、凡正式报名的竞买人,均视为已实际了解知晓标的,并详尽阅读与本次标的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对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已知及未知瑕疵和全部转让条件等有关情况完全了解、认可和接受,对本次标的转让不再有任何异议和疑义,自愿参与竞买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次标的竞买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18、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标的,并且不承担竞买人的损失。
五、拍卖前期活动:
1、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交易凭证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交易凭证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六、拍卖会:
1、本次拍卖经过标的物所在地张贴、网络公告等多渠道发布信息,由拍卖师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2、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并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4、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加价幅度为1000或1000的整倍数。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然后报出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低于加价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5、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经买受人确认无误并签署后,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违反约定,竞买保证金将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6、《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拍卖后期工作:
1、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2、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第一年租金。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成交款****点击查看公司处退还。本公司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委托人提供收据,如需开具相关发票,则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租赁期间所有保险(房屋财产保险)以及相关房屋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按约将现状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5、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3个工作日。
6、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八、其他:
1、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
2、本次拍卖活动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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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样本)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以下简称“房屋”)。出租面积: 平方米;乙方租赁用途: 。
2、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现场查看和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承租。
3、本合同仅为房屋租赁的约定,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如因建设、水电、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者营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1、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2、房屋交付日: 年 月 日。
3、在该期限内,乙方应承担除租金外的房屋用水、用电、管理费、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用及乙方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需维修的费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1、租金:在本合同租期内,该出租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年。租金每年保持不变。
第1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2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3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2、其他费用: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所用自行缴纳。
第四条 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乙方若不及时交纳,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将租金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2、租金支付方式: 。
3、甲方收取租金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乙方结**、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如有),交还钥匙,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如遇乙方拖房屋租金、水电费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2、在租赁期内,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接甲方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房屋交接和使用
1、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不得从事与一****点击查看超市、生鲜市场等经营交易。乙方对房屋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的相关经营要求,禁止从事易燃易爆、违反公序良俗、声光电气水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打扰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经营活动。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目前房屋的现状,对房屋改造须经甲方及相关单位同意。
4、乙方装修时不得在房屋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若需要对房屋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扩增设备,乙方须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固定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得在房屋范围内随意私搭乱建,不得随意增添设备。由此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引起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与甲方无涉。确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5、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不得存在屋内留人住宿、仓储等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不得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管道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学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不得遮挡、占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7、乙方若需对出租房屋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出租房屋时不得拆除前述的水电设施,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升级、增容后的水电设施等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房屋维修和维护
1、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对房屋产生主体结构破损、墙体破碎开裂等安全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维护,恢复原状。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2、因维修维护给乙方的经营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3、乙方在房屋使用中若发现房屋产生重**全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以及损失扩大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涉及房屋自身原因,产生漏水,主体加固等需要维修的问题,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修缮方案,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可承担合理费用,或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转租、转借、分租及退租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整体转租、转借。若乙方擅自将房屋整体转租、转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终止协议,剩余租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收取每日 ‰的违约金,若超过 天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出租房屋或其设施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私自分隔、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4、乙方不配合甲方对相邻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的;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噪音或污染,经书面通知不整改的;
6、乙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7、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的;
8、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及其附属设施,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
9、乙方出现其他违约事项,经甲方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
1、乙方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返还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可移动部分各类财产收回自行处理,但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且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对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甲方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乙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甲方有权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收取占用期间侵占费,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政府规划调整、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房屋,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房屋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2、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毁损、灭失的。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点击查看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