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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编号: |
资金来源: 其他 | 招标人: |
开标时间: | 招标代理: |
某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因急需采购一批工程设备,项目业主 未经招标直接与之前**过的A厂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后考虑到 该批设备金额较大, 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于是决定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
项****点击查看公司的配合下,由A厂家自行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合“投标”,****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评审”,最终A厂家以综合评分最高的成绩,获得“中标”。
后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 设备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招投标和签约日期 ,项目业主虚假招标的行为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
在该案中,招标投标工作尚未进行,“中标人”已经开始供货,属于 典型的“明招暗定”或者说是虚假招标 。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以工期紧张等为借口,未通过招标投标手续即选定熟悉的实施单位先期开展工作。由于担心规避招标受到查处,往往又自作聪明地补办虚假的招标投标手续,认为只要完成了招标程序就符合法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 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该案中的项目业主虽然事后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但该次招标属于明显的虚假招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还将给予处分。
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使用国有资金、关系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等), 未依法招标的,属于程序违法 。事后补招标无法弥补程序缺陷,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行政处罚。
合同无效风险: 未招标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投标法》第49条)。
刑事责任: 若存在串通投标、贪污等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招标的核心是公开、公平竞争,事后补办无法还原竞争环境,易被认定为形式化操作,无法消除违法性。
非必须招标项目: 若项目本身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如金额较小或非国有资金项目),采购方自愿选择招标的,可事后补程序以完善流程,但需确保程序合法。
特殊补救措施: 在监管部门介入前主动整改(如终止原合同并重新招标),可能减轻处罚,但需结合实际情况。
若合同尚未执行,建议暂停并重新启动合法采购程序。
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提交整改方案(如重新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对已履行的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查,
法律风险。建立采购合规流程,明确招标适用范围(如金额标准、项目类型),避免再次违规。
委托律师对已发生行为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如协商解除合同、补正程序瑕疵)
事后补招标无法消除违法性,重点应放在主动整改与合规补救。 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建议重新依法采购 ;若非必须招标,可完善程序作为内部风险防控措施,最终方案需结合法律意见与监管要求制定。
如遇到建设工期比较紧张依法必招的项目,建议业主单位应该提早着手准备有关招标投标工作,避免出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时间原因来不及组织招标的情况, 更不能通过事后补办招标手续的方式搞虚假招标。
某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因急需采购一批工程设备,项目业主 未经招标直接与之前**过的A厂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后考虑到 该批设备金额较大, 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于是决定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
项****点击查看公司的配合下,由A厂家自行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合“投标”,****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评审”,最终A厂家以综合评分最高的成绩,获得“中标”。
后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 设备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招投标和签约日期 ,项目业主虚假招标的行为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
在该案中,招标投标工作尚未进行,“中标人”已经开始供货,属于 典型的“明招暗定”或者说是虚假招标 。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以工期紧张等为借口,未通过招标投标手续即选定熟悉的实施单位先期开展工作。由于担心规避招标受到查处,往往又自作聪明地补办虚假的招标投标手续,认为只要完成了招标程序就符合法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 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该案中的项目业主虽然事后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但该次招标属于明显的虚假招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还将给予处分。
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使用国有资金、关系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等), 未依法招标的,属于程序违法 。事后补招标无法弥补程序缺陷,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行政处罚。
合同无效风险: 未招标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投标法》第49条)。
刑事责任: 若存在串通投标、贪污等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招标的核心是公开、公平竞争,事后补办无法还原竞争环境,易被认定为形式化操作,无法消除违法性。
非必须招标项目: 若项目本身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如金额较小或非国有资金项目),采购方自愿选择招标的,可事后补程序以完善流程,但需确保程序合法。
特殊补救措施: 在监管部门介入前主动整改(如终止原合同并重新招标),可能减轻处罚,但需结合实际情况。
若合同尚未执行,建议暂停并重新启动合法采购程序。
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提交整改方案(如重新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对已履行的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查,
法律风险。建立采购合规流程,明确招标适用范围(如金额标准、项目类型),避免再次违规。
委托律师对已发生行为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如协商解除合同、补正程序瑕疵)
事后补招标无法消除违法性,重点应放在主动整改与合规补救。 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建议重新依法采购 ;若非必须招标,可完善程序作为内部风险防控措施,最终方案需结合法律意见与监管要求制定。
如遇到建设工期比较紧张依法必招的项目,建议业主单位应该提早着手准备有关招标投标工作,避免出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时间原因来不及组织招标的情况, 更不能通过事后补办招标手续的方式搞虚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