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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点击查看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9月17日至18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9月19日至9月23日)。
一、****点击查看开发区2024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事项
(一)申办单位:****点击查看**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点击查看开发区2024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位于**经开区**片区,施工单位****点击查看**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渣土产生数量为430吨、工程垃圾产生数量为312吨,均运输至位于**高新区**乡的**市****点击查看**砖厂(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丙1号)处置。运输单位为**市****点击查看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乙8号),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2辆,车牌号分别为川J68901、川J63138。
(四)审查意见:****点击查看开发区2024年**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产生工程渣土430吨、工程垃圾312吨,由**市****点击查看公司运输至**市****点击查看**砖厂。许可证编号为“****点击查看”,建筑垃圾产生现场应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点,做好污染防治、分类运输措施,运往指定场所处置,运输路线应符合**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5年12月19日止。
二、**县****点击查看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
(一)申办单位:**县****点击查看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三)基本情况:**县****点击查看公司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位于****点击查看工业园区,运营单位**县****点击查看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核准证号:川J41字第2024丙1号),本次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10月10日。
(四)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县****点击查看公司申请事项,其余事项保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核准证号:川J41字第2024丙1号)不变,按照《****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编号编码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建城建函〔2024〕2875号)要求,许可证编号变更为“川J41字第2024丙1号[续]”。
(五)许可时限:****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4号)中“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该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等规定,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公司申请时间2028年10月10日止。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点击查看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点击查看318。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8日